以「法律人」(lawyer)的專家身分與職業認同來進行法律研究,相較於以法律人類學、引入不同於傳統法學的研究方法與思考方式為之,這兩種研究與思考方式,有何相異之處?
本書認為,法律人類學這門學科的特色在於,它注重考察法律知識系統的特性,並協助我們在法律知識系統的「內」與「外」,來回逡巡觀察某一具體紛爭中,哪些是法律「能」、與「不能」解決的問題;爾後,帶著這些對於法律之「能」與「不能」的研究分析,繼續往前探勘法律知識、與法律技術之建構與重整。
本書以法律人類學為認識論和方法論,規劃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法律人類學、法律知識、與法律技術的理論、方法與實例」、第二部分為「法律知識與法學教育」、第三部分為「以法律技術觀點看民事程序」。本書希望透過對於法律人類學的初步理論與研究方法之介紹、並將之運用在部門法律、法學教育等具體事例,做為一個從事法律科際整合的研究方法與認識論的初步學術貢獻,並促進法律跨界學術合作的理解與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