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5日美國的聯邦地區法官公佈了 ” 事實認定書 ” ,支持控方,也就是美國司法部的論點,認為微軟(Microsoft)公司壟斷市場。其事實主要有三:微軟公司在軟體市場佔有率極端大而穩定,享有壟斷的權力;受市場高門檻保護,使競爭對手無力競爭;顧客除 ” 視窗 ” 外幾無其他選擇,傷害了消費者。因此,微軟公司壟斷權力最大的危害在於傷害了堅持發展自己創意的公司,因為它可能對微軟公司的核心產品,構成強大的競威。
相反地,在目前法官尚未做出裁決之時,微軟公司以展開遊說,統攝的主題就是 ” 創新的自由 ” 。在微軟設立的 ” 創新自由 ” 網址上,某訪客的留言正是:” 政府對付微軟公司的行動,使美國成為世界科技領袖的競爭系統造成了傷害 ” 。
它們爭議的焦點都在於 ” 創新 ”。” 創新(innovation)可說是近年經濟學,管理學、政治學、社會學、區域發展、都市文化政策...等領域共同沈迷的議題。就像微軟公司,它帶動了西雅圖城市─區域的發展,繼波音公司之後,成為城市繁榮的物質支持力之源。它使得在全球競爭的壓力下,先進工業國得以有餘力拋下製造業於東亞,而使自己的某些先進城市─區域得以進入資訊處理與文化象徵操弄的中心,以及,推開了生產力飛躍的 ” 美麗新紀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