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賓塞的《社會靜力學》已為學人熟知,然則其中的論理學說卻在《論正義》中才得以連貫闡述。《論正義》是《倫理學原理》的第四部分,是其社會進化論在社會倫理領域的運用。
《論正義》與《社會靜力學》的結論儘管基本一致——道德法則表達的是完美社會中的完美之人,國家的職責在於防止侵害個人自然權利的不義行為,但是,《論正》卻也體現了其學術觀點的轉變:首先,放棄了對社會倫理問題的超自然解釋,而接近採取進化論的解釋;其次,明確了道德倫理的生物學起源。由此,倘若要全面理解斯賓塞的柱會進化論,本書應為必需。本書亦能為法學、政治學、倫理學、社會學領域的研究者與實踐者提供助益。
赫伯特·斯賓塞(Herbert Spence,1820—1903),英國社會學家、哲學家,維多利亞時代傑出的古典自由主義政治理論家。因其將“適者生存”“自然選擇”的進化論觀念引入社會學與倫理學領域,赫伯特·斯賓塞被冠之以“社會達爾文主義之父”。著有《社會靜力學》《人對國家》《政府的適當範圍》等;其綜合哲學體系具體包括《第一原理》《生物學原理》(兩卷)、《心理學原理》(兩卷)、《社會學原理》(三卷)、《倫理學原理》(兩卷)。周國興,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吉林大學法學博士,主要研究領域為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哲學。
序言
第一章 動物倫理
第二章 次人類正義
第三章 人類正義
第四章 正義感
第五章 正義觀
第六章 正義的準則
第七章 上述正義準則之權威性
第八章 上述正義準則之推論
第九章 身體健康權
第十章 自由移動與遷移的權利
第十一章 利用自然資源的權利
第十二章 財產權
第十三章 無形財產權
第十四章 贈與與遺贈的權利
第十五章 自由交換與自由締約的權利
第十六章 自由職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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