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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105年1月1日起最新稅法內容修訂並增補 ‧考量個人如未及出售即死亡,繼承人取得房地之時點及原因並非其所能控制,允宜將被繼承人取得時點納入考量,排除適用,以符合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新制日出原則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轉型之立法意旨 ‧停徵個人部分證券交易所得稅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年限適用方式 ‧修正營業稅罰鍰計算單位為「新臺幣」並修訂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罰鍰裁罰倍數及金額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