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19及35條確認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時其繳款書之送達方式及效力。
此外,修正加值型營業稅及非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6、7、11、15、16-1、16-3、17、18、20、21、24、28~30、32
-1、38、38-1、51、52
條條文;增訂第
7-1、13-1、16-4、28-1、38-2條文;並定自100年6月22日施行。包括明確規範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明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及零稅率適用文件之補充說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