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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債權人對債務人欠債不還無計可施,莫過於無法查得債務人財產,因為債務人如果無財產,或是訴訟期間將其財產脫產殆盡,縱使債權人取得勝訴判決確定或是其他執行名義,仍因債務人無財產而無法獲得清償。為了使債權人可以透過稅捐稽徵機關查得債務人財產,稅捐稽徵法規定,於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可請求稅捐稽徵機關提供債務人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資料,以利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