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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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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三)

作者: 李永然等著
出版社: 永然
出版日期: 199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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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行為是否犯罪,有一基本原則--「罪刑法定主義」,依刑法第一絛規定:「犯罪的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法無明文不為罪。法律未規定之行為,縱使事後法律規定為犯罪,但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仍不受罰。罪刑法定主義旨在保障基本人權,一個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須從法律上的明文了解,例如:普通傷害罪與重傷害罪有別,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輕、重傷之犯罪故意、行為均不同,依刑法第十條規定,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毀敗生殖之機能、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為重傷害罪。可知法律對犯罪是嚴格界定,法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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