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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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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四)

作者: 李永然等著
出版社: 永然
出版日期: 199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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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公權力行為在我國現行的社會中,其要件愈來愈嚴格,人民可以質疑公權力的行使是否有法律根據。例如:財政部課徵人民各種稅賦,須嚴守憲法第十九條規定,遵行「租稅法律主義」,依法律為之,不得以命令或行政解釋。若違反憲法第十九條規定,縱有命令或行政解釋,大法官仍可解釋其違憲。

另外,人民可以行使行政救濟。法律有權利救濟的規定,因為法律既然承認「權利」,必然在該「權利」受損時,有救濟的機會、方法,依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訴願、請願的權利。」常然,人民對行政機關的違法、不當處分提起訴訟或訴願,有一定程序;然而對訴願機關、再訴願機關所做的決定不服者,可以再進行行政訴訟。

基於人民有請願的權利,人民有表達意見的自由,因此憲法也規定人民有集會、遊行的權利,可以表達意見,形成公共訴求,讓政府制定符合民意的政策。更進步的觀念是,行政機關不應閉門造車,在制定政策時,應舉辦公聽會,反省、考慮多元的聲音,這是未來的趨勢。因為要讓社會邁向公平、和諧,立法是非常重要的因素。目前的立法,仍經常為人所垢病,多項民生法案的一再延遲,影響民生甚鉅可見一斑。

我們的法治社會仍未健全,因人民缺乏法律常識,因政府未制定完備的法律,因行使公權利者的不當等等諸多因素,也因此,朝野有共同努力的前進方向。身為一般民眾,就從己身做起,知法進而守法,進而再實用法律,如此不難發現,不僅小我的個人蒙利,連社會都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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