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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數額,所為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實務上認為僅是決議方法有瑕疵,而非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的事項,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有爭執的區分所有權人應向法院提起「撤銷」其決議的訴訟,而非決議「無效」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