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基本上必須依照我國公司法組織、登記而成,若為外國公司,仍須經我國政府認許,並登記訴訟代理人與非訟代理人。其人格之產生,始於設立登記,而終於解散清算完結。於人格存續中,舉凡名稱之使用、保證之限制、轉投資與營業範圍之限制、章程記載之效力,均為公司法首要課題。
本書其他內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