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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題型破解(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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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題型破解(8版)

作者: 彭韻婷
出版社: 學稔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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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时间:空运约8~12个工作天,海运约30个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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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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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彭韻婷律師


  台灣大學法學士
  台灣大學法學碩士(民商法組)
  美國紐約大學法學碩士(公司法組)
  美國紐約州律師考試及格
  英倫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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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命題大綱分析 ‧1

Chapter 1 訴訟主體(一):法院
第一節 管轄之種類‧1-3
題型 1-1-1 普通和特別審判籍之競合【91司法官第1題節錄】‧1-3
Try again【94司法官第1題節錄】‧1-5
題型 1-1-2 寄寓地和消費訴訟的特別審判籍【82律師第1題節錄】‧1-5
題型 1-1-3 專屬和任意管轄合併起訴與職權移送制【98律師第1題節錄】‧1-7
Try again【83司法官第1題節錄】‧1-8
Try again【94司法官第1題節錄】‧1-8
題型 1-1-4 專屬管轄和合意管轄競合與聲請移送制【88律師第1題節錄】‧1-9
題型 1-1-5 共同訴訟之管轄【101律師第6題節錄】‧1-10
第二節 管轄之審理‧1-13
題型 1-2-1 法院審理管轄權之有無【83律師第1題節錄】‧1-13
題型 1-2-2 管轄原因和請求原因競合【85司法官1第1題節錄】‧1-14
題型 1-2-3 違背管轄規定之效果【88律師第1題節錄】‧1-15
Try again【85司法官1第1題節錄】‧1-16

Chapter 2 訴訟主體(二):當事人
第一節 當事人能力‧2-3
題型 2-1-1 獨資商號【82律師第1題節錄】‧2-3
題型 2-1-2 分公司【95司法官第1題節錄】‧2-4
題型 2-1-3 祭祀公業【98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第1題節錄】‧2-5
第二節 當事人適格‧2-7
題型 2-2-1 法人為當事人【96律師第1題】‧2-7
題型 2-2-2 法定訴訟擔當—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98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第1題節錄】‧2-8
題型 2-2-3 分公司的當事人適格【95司法官第1題節錄】‧2-9
題型 2-2-4 選定當事人的相關制度【90律師第1題節錄】‧2-10
題型 2-2-5 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當事人適格欠缺之效果【90律師第1題節錄】‧2-11
Try again【89司法官1第3題節錄】‧2-12
題型 2-2-6 多數當事人訴訟的當事人適格【98司法官第1題】‧2-13
題型 2-2-7 合夥之當事人適格&補充性給付【101司法官第6題節錄】‧2-15
第三節 訴訟能力‧2-19
題型 2-3-1 未成年人之訴訟能力—獨立營業【82律師第1題節錄】‧2-19
Try again【98三等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第1題節錄】‧2-20
題型 2-3-2 法人代表人準用法定代理之規定【98律師第1題節錄】‧2-20
題型 2-3-3 利害衝突選任特別代理人【102律師第4題節錄】‧2-22

Chapter 3 訴訟主體(三):共同訴訟
第一節 普通共同訴訟‧3-3
題型 3-1-1 民事訴訟法第53條共同訴訟之要件【96律師第1題】‧3-3
題型 3-1-2 連帶債務人【93司法官第1題】‧3-4
題型 3-1-3 訴訟行為效果綜合題【95律師第1題】‧3-7
Try again【92三等行政執行官、司法官第1題】‧3-8
Try again【87律師第3題節錄】‧3-9
題型 3-1-4 向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行為效力【87律師第3題節錄】‧3-10
題型 3-1-5 不真正連帶債務人【99司法官第1題】‧3-11
第二節 必要共同訴訟‧3-14
題型 3-2-1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撤回【100司法官第4題】‧3-14
題型 3-2-2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適用【83司法官、公設辯護人第1題節錄】‧3-18
題型 3-2-3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撤銷詐害行為訴訟【104律師第3題節錄】‧3-20
題型 3-2-4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公同共有債權【105司法官第1題】‧3-22
題型 3-2-5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告強制追加【103律師第3題節錄】‧3-25
題型 3-2-6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履行協議分割共有物之訴【105律師第2題】‧3-27
題型 3-2-7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多數債權人代位訴訟【85司法官2第1題節錄】‧3-29
題型 3-2-8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之訴【93律師第1題】‧3-31
題型 3-2-9 共同訴訟人第二審撤回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59條【104律師第1題節錄】‧3-33
題型 3-2-10 共同訴訟人第二審撤回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59條【91司法官第3題節錄】‧3-35
題型 3-2-11 對必要共同訴訟人為一部判決之效力【89司法官2、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第2題】‧3-36
題型 3-2-12 主參加訴訟之要件與當事人適格【103司法官第3題節錄】‧3-41
第三節 訴訟參加‧3-44
題型 3-3-1 訴訟參加要件綜合題【89司法官1第3題節錄】‧3-44
Try again【92律師第3題節錄】‧3-46
題型 3-3-2 參加人輔助當事人為訴訟行為【83律師第3題節錄】‧3-46
Try again【92律師第3題節錄】‧3-47
Try again【99司法官第2題節錄】‧3-48
題型 3-3-3 訴訟參加之效力【80司法官第1題節錄】‧3-49

Chapter 4 訴訟程序通則
第一節 訴訟代理人‧4-3
題型 4-1-1 訴訟代理人須有訴訟能力【97司法官第3題節錄】‧4-3
題型 4-1-2 訴訟程序通則綜合題【88司法官第1題】‧4-5
Try again【84司法官、公設辯護人第1題節錄】‧4-8
題型 4-1-3 數訴訟代理人之行為效力【92律師第1題】‧4-10
第二節 訴訟費用‧4-13
題型 4-2-1 訴訟標的價額恆定&訴之合併時訴訟價額計算【84律師第3題(原題目中法條已改為新法之內容)】‧4-13
Try again【94司法官第3題節錄】‧4-14
題型 4-2-2 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97律師第3題】‧4-16
題型 4-2-3 訴之合併下僅繳納一部分裁判費之法院處理方式【102律師第6題節錄】‧4-19
第三節 送達‧4-22
題型 4-3-1 送達代收人【91律師第1題】‧4-22
題型 4-3-2 補充送達【82律師第1題節錄】‧4-24
題型 4-3-3 起訴狀內容【99律師第1題】‧4-25
第四節 期間‧4-28
題型 4-4-1 裁定期間【90律師第4題節錄】‧4-28
第五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4-30
題型 4-5-1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103司法官第1題節錄】‧4-30

Chapter 5 言詞辯論與裁判通則
第一節 言詞辯論之原理原則‧5-3
題型 5-1-1 言詞辯論及當事人進行主義【97律師第1題】‧5-3
題型 5-1-2 闡明之性質【86律師第1題節錄】‧5-5
題型 5-1-3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99條之1之適用【90司法官、行政執行官第3題】‧5-6
Try again【86律師第1題節錄】‧5-9
Try again【94律師第2題節錄】‧5-10
題型 5-1-4 法院心證公開之必要&闡明之界限【83律師第1題節錄】‧5-10
Try again【94司法官第1題節錄】‧5-12
Try again【99律師第2題節錄】‧5-13
題型 5-1-5 法院應闡明證據上爭點【99司法官第2題節錄】‧5-14
題型 5-1-6 違約金酌減之審理與判決【101司法官第4題節錄】‧5-15
第二節 裁判通則‧5-18
題型 5-2-1 自由心證主義【89司法官1第2題】‧5-18
題型 5-2-2 判決書應記載理由【85律師第1題】‧5-20
題型 5-2-3 裁判脫漏【81司法官第1題】‧5-21
Try again【91司法官第1題節錄】‧5-23
第三節 訴訟種類‧5-24
題型 5-3-1 分割共有物訴訟【101律師第6題節錄】‧5-24

Chapter 6 訴訟客體概論(一):訴訟上請求和起訴階段
第一節 訴訟標的理論‧6-3
題型 6-1-1 新舊訴訟標的理論—訴狀必要記載事項【87司法官第2題】‧6-3
題型 6-1-2 新舊訴訟標的理論—法院之審理【80司法官第2題節錄】‧6-5
第二節 起訴階段‧6-7
題型 6-2-1 當事人恆定原則【97律師第2題】‧6-7
題型 6-2-2 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限制【84律師第4題節錄】‧6-9
題型 6-2-3 提起確認訴訟之限制【98律師第2題節錄】‧6-10
題型 6-2-4 重複起訴—新同一事件說【88司法官第2題節錄】‧6-12
題型 6-2-5 重複起訴—代位訴訟繫屬中【95司法官第2題節錄】‧6-13
題型 6-2-6 重複起訴—外國法院訴訟繫屬【85司法官2、公設辯護人第2題節錄】‧6-15
題型 6-2-7 最低損害額聲明&後訴請求之限制【102司法官第4題節錄】‧6-17
第三節 訴之聲明‧6-20
題型 6-3-1 聲明無色性【101司法官第4題節錄】‧6-20
題型 6-3-2 訴之聲明與起訴狀內容記載【102律師第4題節錄】‧6-22
題型 6-3-3 撤銷詐害債權訴訟之訴之聲明【103律師第1題】‧6-23

Chapter 7 訴訟客體概論(二):訴訟標的相對論及相關程序法理
第一節 訴訟標的相對論‧7-3
題型 7-1-1 訴訟標的之特定&審理集中化【86司法官第3題】‧7-3
題型 7-1-2 訴訟標的之特定與當事人之促進訴訟義務&心證公開原則【87司法官第3題】‧7-5
第二節 爭點整理程序‧7-9
題型 7-2-1 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律師整理事實上爭點【94律師第1題節錄】‧7-9
題型 7-2-2 訴訟標的之特定與自由心證認事用法之過程【89司法官2第1題節錄】‧7-11
題型 7-2-3 攻擊防禦方法之審理順序&爭點簡化協議【83司法官第2題】‧7-13
題型 7-2-4 爭點整理程序與闡明義務【100律師第4題節錄】‧7-15
題型 7-2-5 爭點整理程序與審理程序【102司法官第6題節錄】‧7-17

Chapter 8 訴之合併
第一節 訴之客觀合併‧8-3
題型 8-1-1 闡明法律關係而為訴之變更追加&預備合併之性質【94律師第2題節錄】‧8-3
題型 8-1-2 選擇合併【87律師第2題】‧8-5
題型 8-1-3 選擇合併與重疊合併【97司法官第2題】‧8-8
題型 8-1-4 客觀預備合併:先位之訴無理由,即應審理備位之訴【99司法官第3題節錄】‧8-10
第二節 訴之主觀合併‧8-13
題型 8-2-1 主觀預備合併【84司法官第2題】‧8-13
題型 8-2-2 主觀、客觀預備合併之競合&預備合併聲明與裁判【88律師第2題節錄】‧8-16
Try again【93律師第3題】‧8-18
Try again【99司法官第3題節錄】‧8-19
題型 8-2-3 合夥為備位被告【101司法官第4題節錄】‧8-20

Chapter 9 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
第一節 訴之變更、追加‧9-3
題型 9-1-1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98律師第2題節錄】‧9-3
Try again【91司法官第2題】‧9-5
題型 9-1-2 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聲明【93司法官第2題】‧9-6
題型 9-1-3 小額與簡易訴訟訴之變更、追加&追加連帶保證人為被告【96司法官第1題】‧9-8
題型 9-1-4 第二審為當事人變更【95律師第3題】‧9-10
題型 9-1-5 訴訟標的理論與訴之變更、追加&訴之變更、追加之裁判【82司法官第3題】‧9-12
Try again【89律師第4題】‧9-14
第二節 反訴‧9-16
題型 9-2-1 本、反訴須非同一事件【97司法官第1題】‧9-16
題型 9-2-2 第二審就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89司法官2第3題節錄】‧9-17

Chapter 10 證據調查階段
第一節 證據調查通則‧10-3
題型 10-1-1 違法取證之證據能力【95律師第2題】‧10-3
題型 10-1-2 違反自由心證主義之違背法令【94律師第3題】‧10-5
題型 10-1-3 舉證責任分配【92律師第2題】‧10-7
題型 10-1- 4 權利自認&新攻擊防禦方法【91律師第2題】‧10-10
題型 10-1-5 事實上推定與法律上推定【98司法官第2題】‧10-12
題型 10-1-6 不當得利之舉證責任分配【100律師第6題節錄】‧10-14
題型 10-1-7 事實上爭點之舉證責任分配【101律師第4題節錄】‧10-16
題型 10-1-8 借款及票據請求權之舉證責任與事實上推定【103司法官第1題節錄】‧10-18
題型 10-1-9 借款請求權與清償抗辯之舉證責任分配【104律師第1題節錄】‧10-21
第二節 證據調查程序‧10-23
題型 10-2-1 仲裁鑑定契約【90律師第2題】‧10-23
題型 10-2-2 第二審調查證據之必要性與關聯性【85律師第2題】‧10-24
題型 10-2-3 證據調查必要性&合意選定鑑定人【102司法官第4題節錄】‧10-26
題型 10-2-4 訴訟上抵銷之性質與撤回【105司法官第3題節錄】‧10-28

Chapter 11 訴之撤回與判決階段
第一節 訴之撤回‧11-3
題型 11-1-1 訴之撤回【90司法官第2題】‧11-3
第二節 判決階段‧11-5
題型 11-2-1 假執行之不確定性【82律師第2題節錄】‧11-5
題型 11-2-2 上訴駁回後之判決確定時點【93司法官第4題節錄】‧11-6
題型 11-2-3 既判力客觀範圍之例外—抵銷抗辯【91律師第3題】‧11-8
題型 11-2-4 既判力與爭點效之客觀範圍區別【103律師第2題】‧11-10
題型 11-2-5 判決理由中判斷之拘束力—爭點效【94司法官第2題節錄】‧11-12
題型 11-2-6 判決理由中判斷之拘束力—反射效【92律師第3題節錄】‧11-13
題型 11-2-7 民法第275條所謂確定判決對他債務人之效力【98司法官第3題節錄】‧11-15
題型 11-2-8 當事人恆定原則與既判力主觀範圍、既判力基準時點【104司法官第1題】‧11-16
題型 11-2-9 外國法院判決之效力【85司法官2第2題節錄】‧11-18
題型 11-2-10 訴訟標的理論&訴之變更追加&闡明權擴大後訴遮斷效【96司法官第2題】‧11-21
題型 11-2-11 第三人程序權保障與判決效力擴張之關係【101律師第4題節錄】‧11-23

Chapter 12 和解、調解、簡易、小額程序
第一節 和解與調解‧12-3
題型 12-1-1 請求確認和解債權不存在【97司法官第3題節錄】‧12-3
題型 12-1-2 和解與調解之相異點【95司法官第3題】‧12-4
第二節 簡易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12-7
題型 12-2-1 默示合意使通常事件適用簡易程序【86律師第3題節錄】‧12-7
題型 12-2-2 簡易程序與調解程序之比較&和解與調解之相同點【87律師第1題】‧12-8
題型 12-2-3 原則上不得利用小額程序為一部訴求【90律師第3題】‧12-10

Chapter 13 上訴審程序
第一節 上訴審總論‧13-3
題型 13-1-1 上訴利益之認定【97司法官第4題】‧13-3
題型 13-1-2 上訴不可分【96司法官第3題】‧13-5
題型 13-1-3 上訴利益、上訴不可分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100司法官第5題】‧13-9
第二節 上訴審各論‧13-12
題型 13-2-1 擬制自認&第二審得提出未經第一審闡明之新攻防方法【96律師第3題】‧13-12
題型 13-2-2 撤回上訴之性質【91司法官第3題節錄】‧13-15
題型 13-2-3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如何抗告與再審【93司法官第3題】‧13-16
題型 13-2-4 簡易程序上訴第三審未附理由應逕駁回【82律師第3題】‧13-18
題型 13-2-5 判決不備理由—未記載關於攻防方法之意見【87司法官第1題節錄】‧13-19
題型 13-2-6 判決不備理由—未記載得心證之理由&相對之上訴第三審理由【82司法官第1題】‧13-21
題型 13-2-7 上訴第三審理由【105律師第1題】‧13-22
題型 13-2-8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90司法官第4題節錄】‧13-25
題型 13-2-9 第二審之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限制【101律師第5題】‧13-26
題型 13-2-10 第二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與反訴&假執行之救濟&附帶上訴之撤回【102司法官第5題】‧13-28
題型 13-2-11 對待給付判決&第三審上訴強制律師代理【105司法官第2題】‧13-32

Chapter 14 抗告、再審、第三人撤銷訴訟與督促程序
第一節 抗告‧14-3
題型 14-1-1 不得抗告之裁定【81司法官第4題節錄】‧14-3
第二節 再審‧14-5
題型 14-2-1 再審對象與管轄法院【103司法官第2題】‧14-5
題型 14-2-2 再審之專屬管轄&不變期間計算&證據的意義【98律師第3題】‧14-8
題型 14-2-3 不合法上訴之判決確定期間&再審「發現新證物」之意義【100律師第5題】‧14-11
題型 14-2-4 與第三審職權調查事項有關之準再審【89司法官1第1題】‧14-15
第三節 第三人撤銷訴訟‧14-19
題型 14-3-1 形成判決之既判力擴張&第三人撤銷訴訟【98司法官第3題節錄】‧14-19
題型 14-3-2 法定訴訟擔當之既判力擴張&第三人撤銷訴訟【100律師第4題節錄】‧14-20
第四節 督促程序‧14-23
題型 14-4-1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前、後之程序轉換【85律師第3題節錄】‧14-23
題型 14-4-2 支付命令專屬管轄&債權人代位聲明異議問題【102律師第6題節錄】‧14-24

Chapter 15 保全程序與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節 保全程序‧15-3
題型 15-1-1 假扣押管轄法院【83律師第4題節錄】‧15-3
題型 15-1-2 民事訴訟法第106、528條【92司法官第4題】‧15-5
題型 15-1-3 供擔保為假執行與供擔保免假執行【86司法官第4題】‧15-6
題型 15-1-4 再審之訴不得聲請假扣押【94司法官第4題節錄】‧15-10
題型 15-1-5 聲請撤銷假處分之事由【93司法官第4題節錄】‧15-11
題型 15-1-6 假扣押與本案之請求須為同一【96律師第4題】‧15-12
題型 15-1-7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97律師第4題節錄】‧15-14
題型 15-1-8 假扣押原因之釋明&假扣押撤銷之損害賠償&保全手段運用【99律師第4題】‧15-16
題型 15-1-9 同時聲請假處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101司法官第5題】‧15-19
題型 15-1-10 假扣押擔保金之取回【102律師第4題節錄】‧15-23
第二節 公示催告程序‧15-27
題型 15-2-1 除權判決之程序【90司法官第1題】‧15-27
題型 15-2-2 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89律師第3題】‧15-28

Chapter 16 家事事件程序
第一節 婚姻事件‧16-4
題型 16-1-1 家事事件合併提起與審理原則【102律師第5題】‧16-4
題型 16-1-2 家事事件審理之法理與原則【104司法官第2題】‧16-10
第二節 親子關係事件‧16-15
題型 16-2-1 非婚生子女之救濟途徑【98司法官第4題】‧16-15
題型 16-2-2 否認子女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91司法官第4題節錄】‧16-17
題型 16-2-3 認領子女之訴【95律師第4題】‧16-18
題型 16-2-4 人事訴訟之證據調查【94律師第4題】‧16-21
題型 16-2-5 收養無效之訴【98律師第4題】‧16-24
題型 16-2-6 跨國終止收養關係之訴【99司法官第4題】‧16-29
題型 16-2-7 家事事件合併提起原則【104律師第2題】‧16-31
第三節 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16-34
題型 16-3-1 監護宣告事件【93律師第4題】‧16-34
第四節 死亡宣告事件‧16-36
題型 16-4-1 死亡宣告事件【86律師第4題】‧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