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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已僱用人為著作人時,其著作財產權歸僱用人享用:但契約約定期著作財產權歸受僱人享有者,從其約定。所以雇主可與受僱人商量,僱用期間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已『僱用人』為著作人;倘受僱人不肯,退而求其次,可與其約定由僱用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如此一來,企業較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