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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談續(五)篇-投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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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談續(五)篇-投資權益

作者: 林永汀著
出版社: 永然
出版日期: 199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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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大雄想要開設公司遂積極尋覓營業地址;經過多方尋屋,找到文輝所有座落在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某巷內房屋,在洽談租賃事宜時,文輝保證該屋可申請公司營業登記,並稱其有固定職業、豐厚收入,對房租收入並不在意,故對承租人條件限定嚴格,一旦租賃成立,四、五年內將不漲租。大雄信其言決定承租,隻方決定每月租金二萬三千元,租期一年,但大雄可以優先承租三年。租賃條件談定後,大雄乃開始裝潢,計花費二百餘萬元,以作公司營業之用。詎料裝潢完成後,文輝見房屋煥然一新,乃要求提高租金二千元為每月二萬五千元,大雄應其所請而簽約。茲大雄承承租文輝房屋後,不但無法聲請公司設立登記,且於第一年租期屆滿時,文輝要求下一年度增加租金五千元為每月三萬元,文輝要求是否合理?大雄應如何處理?(「不動產的租金能否隨意調整」)

  火旺在台北市南港區有一塊建地,年久疏於管理,竟遭張三在土地上搭蓋違章建築木屋一,棟作存放廢物倉庫之用;嗣張三更以新台幣拾伍萬元代價將該違章建築木屋賣給阿水繼續作倉庫堆放物品使用。火旺發現後限期阿水搬遷拆除木屋返還土地;詎料阿水竟以其係花費新台幣拾伍萬元而購得,拒絕搬遷返還土地,並稱木屋不是其所蓋建,主張火旺應找原始蓋建人張三行使土地所有權利。但是火旺已不知道張三去處,此時火旺應如何處理?(「土地遭他人搭蓋違章建築,如何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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