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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談續(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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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談續(一)篇

作者: 李永然等著
出版社: 永然
出版日期: 199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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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最近國人了熱衷於投資國內的不動產外,海外不動產投資也日益與趣,這是一個明顯的事實,這可由國內大眾傳播媒體紛紛出現仲介公司或投資顧問公司刊登美國、加拿大、澳洲、墨西哥等地不動產投資置產的廣告,及有些公司有計劃地舉辦海外不動產說明會等做法可以看出。

  然而海外不動產的投資並非毫無風險,因而投資時注意相關問題,至為必要。在海外不動產的投資,除了應考慮投國的政情或其政府的安定度之外,外國的匯率問題及投資地與我國的「時間性距離」外,還須注意當地的法律制度及不動產交易制度。

  國人目前海外不動產的投資者,大多集中於美國、澳洲、加拿大等地,就明顯地與前述因素有關。

  在投資考慮的各項因素中,當地的法律及不動產交易制度尤為重要;然究竟應注意那些法律及不動產交易制度的問題呢?

  以美國為例,進行不動產的投資就應注意下列法律性的問題:一、美國不動產的交,易買賣交涉是以「書面」的方式進行,由買方 列出其所希望的購買、名稱、付款條件等,再知會買方。二、美國大多數州有謂「公證行」(escrow),介於買、賣雙方的中間 ,買方將款項交公證行保管,而由公證行代為買賣契約書上所載有 關於交易的各項手續。三、認識美國房地產經紀人的制度。在美國,經紀人制度採「許可制 」,對於取得經紀人資格的條件,各州略有不同。就以美國夏威 夷為例,其必要條件為年滿十八歲以上,居住於夏威夷,且須有 二年以上銷售員任職經驗,仲介人員為其所付出的服務一般行情 ,要收交易價格的六%服務費。四、認識產權保險(Title Insurance)制度。為二確保買方獲得不動產權清 楚的保障,一般透過產權保障,藉以保障遭遇突發狀況的風險。五、瞭解不動產相關的稅制。

  以上僅列舉其大要,足見欲從事海外不動產之投資必須涉及甚多專業知識,因此最好請教專家後,再行從事,較能降低風險,並獲得基本保障。(摘自:「投資法海外市場應注意法律問題」篇)

本書另收錄其他房地產相關法律問題之專文共計二十五篇,由其中可看出近年來房地產發展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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