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共分五章:
本章介紹公司重整的意義、目的、性質、立法主義,及就公司重整與公司變更組織、公司合併、特別清算、破產前和解及公司破產等概念作比較。
本章介紹英國「公司整理與重建」,美國「聯邦破產法重整章」及日本「公司重整法」有關規定,其中美國鑑於商業結構之改變而於1978年將原規定聯邦破產法第十、十一及十二章有關公司重整及整理之規定大幅度修正合併為聯邦破產法第十一章,並定名為「重整」,本章將就此一重大修正之背景、內容及修正之變更作一說明。
本章介紹我國公司重整制度產生之背景、行政院四十九年之「公司整理」草案、公司重整之立法產生及歷年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修正,並就現行法規定扼要說明並且以圖解方式說明我國公司重整程序之進行。
我國公司法「公司重整」節制定公布後,或由於解釋之不同,或由於法律規定未臻完善,於實際運用時即發生許多問題,本章即將重要之問題提出,並加說明。
本章說明我公司重整實施績效不彰之因素為何?並比較美國、日本有關規定後提出改進之建議,又由於從重整制度目的及法律整體結構觀察,公司重整制度是否必須應予繼續維持,不無商榷餘地,而公司重整制度如予廢除,其原欲達成之目的,自宜有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