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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學思維的三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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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學思維的三種模式

作者: 卡爾.施密特
出版社: 左岸文化
出版日期: 200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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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每一個將其工作奠基於「法」此一概念上的法律人,都必然要將「法」理解為一項規則、一個決定,或者是一套具體的秩序和形塑。據此,我們得出將在本書中予以區辨的三種法學思維模式。所有法學思維都和規則、決定、秩序與形塑等概念密切相依。然而,用以延伸出所有其他概念的、法學理解上的最終概念,卻只能從中選擇其一:一項規範(在規則或法規的意義下)、一個決斷,或是一套具體秩序。即使是在自然法和理性法的思維中(這兩者都只是從邏輯上進一步推展得來的法學思維模式),法的最終概念仍然只能在規範、決斷和秩序中尋求,並據此確定不同的自然法與理性法類型。舉例來說,亞里斯多德-阿奎納式的中世紀自然法思想,在法學上屬於秩序性的思維;而十七、十八世紀的理性法則部分由抽象的規範論、部分由決斷論所組成。根據這三個特殊法學概念在法學思維中所占的位階高低,以及某一概念係由另一概念延伸而來(或反之,係回溯至另一概念)的先後順序,我們可以區分出三種不同的思維模式:規則與法規模式、決定模式,以及具體的秩序與形塑模式。

作者簡介

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1888–1985)

  20世紀德國最著名的法學家,但也備受爭議,一方面被認為是德國在憲法與國際法領域上最重要的人物,另方面又被批評是「第三帝國的理論家」、「希特勒的御用學者」等,但其法政思想仍具有不可忽視的份量。由於親歷20世紀德國的四種政體:1888-1918年的威廉帝制、1919-1933年的威瑪共和、1933-1945年的納粹專政以及1945-1985年兩德分立下的聯邦時期,因而其理論是對具體時代處境之反思。他的學說不僅在法學界,亦在哲學、神學、史學、社會學與政治學界廣受注目。此外並積極參與政治活動,1933年5月1日加入德意志國家社會主義工人黨(即納粹黨),旋即被任命為普魯士邦參議員及國家社會主義法學家協會大學教師組召集人。1936年,納粹黨衛隊下屬組織「黑軍團」指控他在早期著作中曾對納粹主義種族理論進行批判,致使其喪失所有黨職與公職。二戰結束後,曾遭短暫拘禁,大學教職亦被剝奪,並於紐倫堡大審中應訊。其後隱居普勒滕貝格(Plettenberg)直至其逝世。其他重要著作有:《國家的價值與個人的意義》(1914)、《政治的浪漫派》(1919)、《論專政》(1921)、《政治的神學》(1922)、《當今議會制的思想史狀況》(1923)、《政治的概念》(1927、1932)、《憲法學說》(1928)、《合法性與正當性》(1932)、《大地的法》(1950)、《憲法的守護者》(1931)、《游擊隊理論》(1963)、《政治的神學II》(1970)等。

譯者簡介

蘇慧婕,台大法學碩士,現就讀於德國海德堡大學。


目錄

I. 法學思維模式的區分

1. 規則模式或法規模式(規範論)與具體秩序模式
2. 決定模式(決斷論)
3. 十九世紀的法實證論作為決斷論思維與規範論思維的綜合體

II. 法學思維模式在法律史整體發展中的歸類

1. 德國迄今的發展
2. 英國與法國的發展
3. 德國法學的當代情勢

III. 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