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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於國內研究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仍多處於二元分離之狀態,民法研究較少配合訴訟法角度整體觀察以反思民法諸多問題之爭論實益,相應地,民事訴訟法之研究則忽略訴訟法本質上仍不免具有貫徹與實現實體權利之「服務性功能」,而過度強調其在概念適用上之自我目的性,本書提醒應兼顧程序法與實體法二者在法學方法論上之對應適用,以貫徹法體系一致性與和諧性之要求。